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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行為可能屬于事故前安 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呢?

發布時間:2020-12-24作者:吉林省超信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  根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(國 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)、《生產 事故應急條例》(*令第708號)、《 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》(2019年5月1日起施行)等法律法規,才能比較準確的做出預測或猜測。當然,相關《刑法》修正案制定部門一定會科學考慮犯罪行為四個方面的要件:即犯罪主體、犯罪的主觀方面、犯罪的客觀方面、犯罪客體,也就是對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做出準確、合法的界定。

1、未依法 保 證 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,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 生產條件的,應該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、主要負責人、個人經營的投資人(包括實際控制人,下同)未依法 保 證 下列 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,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 生產條件的,責令限期改正,提供必需的資金,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,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、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:

(一)提取或者使用 生產費用;

(二)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;

(三)用于 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。

(四)國 家 規定的其他 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。

由于 生產必須需要合適的資金投入,如果 生產資金不足,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 生產條件,即使是沒有發生生產 事故,也完全可以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
2、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、冒險作業的;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、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;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、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,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;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 問題的;拒不執行 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 監管監察指令的,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五條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,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,對其主要負責人、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:

(一)違反操作規程或者 管理規定作業的;

(二)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、冒險作業的;

(三)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;

(四)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、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;

(五)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、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,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;

(六)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 問題的;

(七)拒不執行 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 監管監察指令的。

違反操作規程或者 管理規定作業的,涉及面太大,理論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這類行為,實際上,大多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為如此,因此,這類行政處罰適用行為,不太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。事故發生后,再制裁違反操作規程或者 管理規定作業者入刑,正義不算遲到。

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、冒險作業的;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、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;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、設備、器材、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,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;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 問題的;拒不執行 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 監管監察指令的,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每一條都非常有可能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3、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、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、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,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、保養;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、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,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

《生產 事故應急條例》(*令第708號)第三十條 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、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、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,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 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《* 生產法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。

第三十一條 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、保養,導致發生嚴重生產 事故或者生產 事故危害擴大,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 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,造成嚴重后果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《*突發事件應對法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。

第三十二條 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、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 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而《 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六條 危險物品的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以及礦山、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:

(一)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、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;

(二)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和物資,并進行經常性維護、保養,*正常運轉的。

做好應急準備,尤其是應急教育和培訓,事故發生初期的有效應急處置,是減少事故損失的必要和關鍵措施,強調再多都不過分,因此,我們能預測,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、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、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,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、保養;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、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,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4、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、行政法規和*標準、行業標準規定的 生產條件,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 生產條件的,要么關閉,如果繼續生產,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將入刑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八條 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 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規定的 生產條件,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 生產條件的, 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;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, 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。

不具備 生產條件,繼續生產,隨時都可能發生生產 事故。如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,仍不具備 生產條件,而繼續生產,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5、生產經營單位轉讓 生產許可證;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取得 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、運輸、保管、倉儲等條件的;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,騙取或者勾結、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 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,一定會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,將入刑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四十九條 生產經營單位轉讓 生產許可證的,沒收違法所得,吊銷 生產許可證,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:

(一)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 事故的,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;

(二)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 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,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;

(三)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 事故的,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第五十條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 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、運輸、保管、倉儲等條件的,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,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,但是*高不得超過3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第五十一條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,騙取或者勾結、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 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,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,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:

(一)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,但是*高不得超過3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;

(二)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。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 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,責令限期改正,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
上述違法行為,*屬于事故前重大事故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毫無疑義。而未依法辦理 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,則應該肯定不會屬于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。

6、危及公共 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的,經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;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;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,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;拒絕、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,極大可能會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五十五條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罰:

(一)危及公共 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的,經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;

(二)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;

(三)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,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;

(四)拒絕、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。

危及公共 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的,經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;一年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;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,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;拒絕、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;想想后果都可怕,當然極大程度上,可能會或應該會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而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 生產監督職責的 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企業存在一個或多個重大事故隱患,我們認為,立即視為重大違法行為,是不妥和不可能的,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擁有*好、**設備設施和工藝以及*的員工,誰也不能*由每月隱患發展為有隱患,或者出來一個或幾個重大事故隱患。只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、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,才完全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7、未取得相應資格、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 評價、認 證、檢測、檢驗工作的,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;但做出虛假 評價的,一定是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

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(包括資質延續、資質變更、增加業務范圍等)的,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,并給予警告。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。

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(包括資質延續、資質變更、增加業務范圍等)的,應當予以撤銷。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 評價、檢測檢驗服務的,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,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:

(一)機構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,但* 高不得超過三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

(二)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,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,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。

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》第五十二條 未取得相應資格、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 評價、*、檢測、檢驗工作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:

(一)機構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,但是*高不得超過3萬元;沒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;

(二)有關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
未取得相應資格、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 評價、認 證、檢測、檢驗工作的,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,將入刑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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